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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爱文学网“偷书”月入4万 主犯被罚10万元

发布时间:2011-11-23    浏览次数:

  

王某弄了一个小说网站,取名“吾爱文学网”,通过复制盛大文学旗下起点中文网上的网络小说,增加了点击率,随后加入百度广告联盟,通过点击率获取分成。短短5个月,王某借此获利22万余元,随后闻到严抓风声,以100万元将网站抛掉出逃,最终在上海被抓。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这也是上海审判的首例转载网络小说营利刑案。

从其他网站转载小说4000本

王某喜欢看网络小说,由于做过网管,对怎样建网站颇有心得。2008年,他用购买来的2552.net域名做了个小说网站,取名“吾爱文学网”,偷偷转载他人的网络小说。从一开始,王某就知道自己这么做是违法的,但为了赚钱,他决定试试水。在“同行”的指点下,他将网站首页等内容存储在国外租用的3台服务器上,又将网站数据和小说存在浙江绍兴租用的5台服务器上。将网站服务器放在国外是因为一般情况下这样很难被发现,王某觉得安全多了。

网站建起来后,王某既无原创作者,又无合作伙伴,一年下来,刊登小说不到1000部,点击量更是少得可怜。这次又是在“同行”的指点下,王某花1000元买了一套可自动下载小说、更新章节的采集软件。当然,有软件,单打独斗还是行不通的。随后王某与几个盗版网站的版主联手,每天轮流值班下载起点中文网上内容并不断更新小说章节,然后共享。王某承认从起点中文网及其他网站转载了网络小说4000本左右。

公诉方认定广告收入22.6万

正所谓“无利不起早”,王某苦心经营的这个盗版小说网站,虽是兴趣爱好所在,但营利也是他一直追求的。去年9月,吾爱文学网点击量上去后,王某向百度广告联盟发出加入申请。

百度广告联盟的特点是,百度作为大网站,集合一些通过评估的小网站,由百度寻找需要发布网络广告的客户,然后以弹窗、图片等方式在加入联盟的网站上投放,最后根据点击量,对获得的广告费按比例分成。

王某按工作分配,每天值班7个小时左右,每小时从起点中文网下载更新16篇小说章节。在加入百度广告联盟后,从去年9月到今年1月,王的银行账号内就收到了16.8万余元。而公诉机关最后的认定是,王某从吾爱文学网获得的广告收益为22.6万余元,平均月收入超过4万元。

百万元出售网站仍被抓

今年年初,我国对侵犯著作权的相关法律又出台了新的解释,VeryCD、影视帝国为代表的一批网站相继转型或关闭。王某隐约感觉到一丝不安,他通过中介将网站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四川女网友。“因为网站已经成熟,收益也在稳步攀升,扣除流量费托管费,月利润可以做到将近4万,所以她才会买。”王某说。

2月17日,“盛大”向警方报案,并提供了“吾爱文学网”盗版的502部网络小说名单。卖掉网站后,王躲进武汉市的一家宾馆,试图逃避惩罚,但最终被上海警方在宾馆抓获。

经司法鉴定,吾爱文学网所登载的502部小说中,有500部与起点中文网的同名网络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

[法官说法]

复制作品500部以上可判刑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主审法官倪红霞介绍:“早在2007年4月,最高院、最高检就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电影等作品,数量在500部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王某的行为显然已达起刑点。今年1月,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