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车网提供春晚下载被判侵权 赔央视国际6万元
发布时间:2010-12-17 浏览次数:
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北京海淀法院今天(16日)上午开庭审理央视国际起诉“快车网”擅自提供2009年春晚下载服务 侵犯著作权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央视国际独家获得了《2009春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智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通过“快车网”及其名为“快车FlashGet”的软件,向用户提供《2009春晚》的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5万元。
对此,被告方表示快车网只提供了链接服务,而且目前已经关闭网站,没有侵权,代理人李文娟强调,春晚是央视汇编作品,原告没有获得完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李文娟:如果要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取得汇编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和被汇编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原告如果要获得春晚的著作权,不仅应该得到中央电视台的授权,而且应该得到各个节目的权利人的授权,这样才可以完整地行使这个权利。
而央视国际代理人翁才林强调,春晚不是汇编作品,享有独立版权。
翁才林:在春晚创作过程中,的确也凝聚了演职人员大量辛勤的劳动,但是我们认为他们的创作劳动不能否定中央电视台作为制片方对整台晚会拥有的独立的版权。其实这一点和电影作品也是高度类似的,电影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其实也包含了大量演员、剧本创作者、音乐作品创作者等各方的劳动,但不能否定电影公司作为出品方对电影的完整版权。
合议庭评议后,本案审判长,北京海淀法院副院长石金平宣读一审判决。
石金平:《2009春晚》所具有的独创性并没有达到电影作品所要求的高度,不足以构成电影作品或类似于以电影摄制方式创作的作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2009春晚》属于凝聚了一定创作的录像制品。中央电视台对该节目享有录像制作者权。央视国际独家获得了《2009春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智通公司作为专业的互联网公司,在明知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用户进行指示、引导,向用户提供《2009春晚》的内容下载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央视国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共计六万元,驳回原告央视国际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