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供应商入围细则(2021年度)
发布时间:2021-04-23 浏览次数:
一、 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备案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
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或2020年度财务报告扫描件。
B.2020年度或2021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
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3.2020年度或2021年度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4.备案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备案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备案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加入围备案活动。
(三)供应商须为电子商务平台主办单位或其唯一授权的代理商,提供有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明或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且业务种类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或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四)如电子商务平台主办单位参与备案,不得授权其它代理商参与备案。如果非电子商务平台主办单位参与备案,须额外提供电子商务平台主办单位出具的唯一授权文件。
(五)在入围期间内,电商不得擅自更换ICP备案证号和IP地址。
(六)备案供应商须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仓储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的仓储服务点。
(七)不接受联合体参加备案。
(八)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入围电子卖场。